关于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0-22 17:20:17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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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用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部门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0号)、《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收费〔2020〕64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单位先申报、残联后审核;单位先缴纳,财政后扣缴”的原则,我会认真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催审工作,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既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催缴范围:2020年度之前既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缴入库:

收款单位:晋城市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晋城市中心支库

执收单位全称:晋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四、征缴时间:2020年11月20日之前。

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经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予以扣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晋城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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