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22 15:54:46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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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晋城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晋城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惩处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打击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形的,适用本办法。对于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按普通举报事项受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热线0356-3912369举报环境违法问题,热线电话24小时受理;还可通过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晋城环保发布”底部菜单栏“有奖举报”通道进行举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程序和期限转办处理,并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相关信息全程严格保密,对透露举报人信息行为严肃查处。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和基本违法事实描述等,并尽可能提供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举报人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有效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举报下列情况,经执法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无环保手续违法生产劣质型煤的型煤厂;

2.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0元奖励:

1. 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 违法倾倒、堆存煤矸石、炉渣、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

3.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0元奖励:

1.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偷排或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人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七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晋城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确定奖励金额并附举报受理方面相关书面材料,涉及案件移送的,还应附有案件移送书面材料。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联系举报人,于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奖时举报人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并复印存档。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合举报的,由举报者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九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环境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案件办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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