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审判质效分析会

发布时间: 2019-06-12 15:26: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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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1日上午,晋城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审判质效分析会,党组书记、院长于昌明主持会议并讲话,市中院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审判团队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各基层法院相关人员在分会场以视频方式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秋红通报了全市法院1-5月审判质效情况,从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应用、执行质效四个方面分别分析了重点指标运行情况,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工作措施。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世运宣读了市中院与市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九个一”大比武活动的决定》。

  于昌明强调,要办好三类案,提升新境界。一是办好审判类案件。要坚持审判管理“五四三工作法”,即判前五类,判后四类,三等质量。要严格遵循工作流程,在判前,对影响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适用法律冲突、投诉法官、超审限等五类案件由院庭长留痕监督;在判后,对发回、改判、再审、信访等四类案件做好质量评估;质量评估结果分为一类案件、二类案件、三类案件三个等级。要落实好发改案件裁前沟通、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听证、类案指引、巡讲点评、逐案通报和重大案件“三同步”等制度,通过强化审判管理,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二是办好执行类案件。要落实好“一性三统五化”,“一性”即“强制性”,“三统”即“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五化”即“执行流程集约化、执行行为规范化、执行过程阳光化、执行手段信息化、执行队伍专业化”,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向“切实解决执行难”更高目标迈进。三是办好法治宣教类案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十条法官义务第(七)项明确规定,法官有义务“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因此,法官在解决纠纷履行个案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挑选典型案件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承担司法职业的法治宣教义务,既是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也是更高层次的审判境界。法治宣教是暖人心的司法,要树立“法治宣教也是办案”的理念,就是要从个案的审判,有意识地过渡到法治的宣教,通过法治宣教提升审判、执行工作境界,强化办精品案的意识和能力,打造司法品牌,提升法院形象;就是要通过由点及面,充分扩大典型案件的法治宣教效果,让正义真正可见、可知、可感并可信、可依、可行,增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就是要通过个案生动的裁判与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形成法治规则,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为推动诚信社会、法治社会建设,作出法院的担当。 (供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凯玲)


责任编辑: 茹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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